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山輝會計師 相 對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關 係 人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ATO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山輝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一○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檢查事件定讞至陳報日止,經多次聯繫受查公司仍未提出必要帳冊予伊,因伊無任何公權力能強迫受查公司交出帳冊,亦無法強制進行搜索,已致伊難以展開檢查事務。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8號「查核工作品質管制」之相關規定,伊於考量自身所屬事務所現有人力及時間,暨事務所即將面臨常態性之年度忙季等諸多因素後,顯無法達成本院交辦任務,是以陳報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 年1 月1 日豈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上情,顯示其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張山輝會計師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並未完成,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