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代 理 人 許懷儷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110 年9 月28日所為之各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ECONOMICS 「LABORA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FUTURE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