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吳保任
- 原告陳佳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陳佳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52,560元(計算式:52,560元+800,000元=852,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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