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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陳佳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陳佳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852,560元(計算式:52,560元+800,000元=852,5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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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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