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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告
陳佳岑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2,560元(計算式:52,560元+800,000元=852,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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