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 原告
- 歐俊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1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8 年度救字第11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告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1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8 年度救字第11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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