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吳保任
- 當事人歐俊郎、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歐俊郎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1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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