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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告
歐俊郎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1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院108 年度救字第11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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