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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歐俊郎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歐俊郎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世工程有限公司間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1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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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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