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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原告與被告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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