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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告
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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