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07,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