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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廖文彬、蕭伊婷

  • 原告
    蔡佳茂
  • 被告
    陳妤潔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王 睿律師 高紹珉律師 被   告 陳妤潔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求被告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藍霆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應塗銷上開建物權利範圍4分之1、8分之1、8分之1,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系爭建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記載之買賣價款總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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