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