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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告
盧德文
被告
陳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登記為被告名義之股份280,000股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依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所提臺灣果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每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0元(計算式:280,000股×10元/股=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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