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泓
- 被告
- 台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維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購買牌照號碼RBB-5678號自小客車送回義大利母廠更換引擎蓋,及進行全車內外無色差之烤漆,依被告公司民國108年4月22日所提供估算費用資料,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9,350 元;另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