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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原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肆心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33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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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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