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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鄧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即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火災當日開啟油炸機之員工)之全名、可供送達之地址,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尚待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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