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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鄧永成與被告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鄧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 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即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火災當日開啟油炸機之員工)之全名、可供送達之地址,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尚待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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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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