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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聲請人
Societe d’Importation de Motos et d’Access
聲請人
oires SAS
法定代理人
Frederic Fourgeaud
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狀所述,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為歐元2,881,670元、仲裁費用新加坡幣100,046.56元、律師費歐元96,005.37元,以聲請人民國108年4月24日聲請時之歐元、新加坡幣現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3.04、1:35.12,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106,881,0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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