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 原告
- 吳睿彬
- 被告
- 伊莎貝爾休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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