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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林惠莉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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