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林惠莉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廷、晶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5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