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鄭國勳
- 被告
-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 被告
-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 被告
-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 被告
-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惠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 樓、2 樓建物(範圍如起訴狀附件一租賃契約所示)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600 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另第2 項請求被告應將公司設立登記地址從上開建物遷出,係為完成遷讓房屋之目的,故不併算其價額;至第3 項及第4 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6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