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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鼎龍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鼎龍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大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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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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