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許陳錦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令宜律師
- 被告
-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依原告民國108 年7 月4 日具狀陳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依序500 、10平方公尺乘以各地號最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4,000 元【計算式:(500 ㎡×12,400元/ ㎡)+(10㎡×12,400元/ ㎡)=6,324,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