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劉安心 原告與被告楊春華即富仕興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