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李怡諄
- 原告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弘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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