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金匠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均鋐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翌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0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