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被告
業主:劉乾
法定代理人
劉火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前為買受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而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與被告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未履行系爭契約,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及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交付予原告等語。而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立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兩造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