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郭俊文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駿律師
- 被告
- 郭林來好
- 被告
- 郭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郭林來好間借名登記為「康慈寵物生命禮儀社」負責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郭林來好應協同原告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19,575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69,575元【計算式:1,650,000元+719,575元=2,369,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820元,尚應補繳16,6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