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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陳鴻源
被告
龍昌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原告自107年10月12日遭解雇時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10年,茲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應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0,1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2,000元(計算式:40,100元/月×12月×10年=4,812,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107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薪資、第3項請求被告應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薪資至原告復職日止部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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