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蔡志雄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前往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名登記為被告名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元(即上開車輛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6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