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1號
- 原告
- 郭哲維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誼律師
- 被告
-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龍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開立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本票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