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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告
郭哲維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被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開立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本票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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