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郭哲維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開立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 應將上開本票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