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榮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2,30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