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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劉秀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劉秀如 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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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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