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 原告
- 劉秀如
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