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 告 劉秀如 原告與被告陳怡蓉即陳之家檳榔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