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培訓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培訓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睿妤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