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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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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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