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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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