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