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蔡佳茂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634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75,0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1.09㎡ ×公告土地現值20,7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946,6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975,0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