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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賴伯男、蕭伊婷

  • 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佳茂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蔡佳茂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634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975,0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31.09㎡ ×公告土地現值20,7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946,6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975,0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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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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