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滋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昇 原 告 蔡文圳即鴻展企業社 謝火土 陳國輝即興輝木業行 原告與被告孫乾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68元(計算式:8,810,039元+1,291,274元+1,085,555元+313,200元=11,50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