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綉
- 被告
-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7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