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張敏綉、楊俊雄
- 原告鑫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綉 被 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即本院 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7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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