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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綉
被告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元(即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78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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