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黃淑瀅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浤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10樓之1建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80,000元 (即上開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