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 原告
-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被告
- 蘇得興
蘇敏齡
蘇乃寬
蘇乃宏
蘇淑珍
劉蘇淑慧
蘇淑錦
蘇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依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所提民事陳報狀一後附繼承系統表所示,本件被繼承人為蘇黃芙蓉,復以原告主張被代位者即被告蘇得興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4,85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15 ㎡×公告土地現值44,000元/ ㎡+建物現值69,100元)×1/6 =5,254,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