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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告
三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被告
蘇得興

      蘇敏齡

      蘇乃寬

      蘇乃宏

      蘇淑珍

      劉蘇淑慧

      蘇淑錦

      蘇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所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依原告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所提民事陳報狀一後附繼承系統表所示,本件被繼承人為蘇黃芙蓉,復以原告主張被代位者即被告蘇得興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4,85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15 ㎡×公告土地現值44,000元/ ㎡+建物現值69,100元)×1/6 =5,254,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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