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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告
藍英豪
原告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被告
李文廣

原告與被告李文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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