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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告
簡文雄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其中請

求給付薪資18,008元、預告工資38,000元、應休未休工資69,973

元、特休未休工資34,200元(合計160,181元),應徵裁判費1,7

7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435元(

計算式:2,320元-885元=1,4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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