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吳保任
- 當事人簡文雄、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簡文雄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18,008元、預告工資38,000元、應休未休工資69,973元、特休未休工資34,200元(合計160,181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435元(計算式:2,320元-885元=1,4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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