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 原告
- 簡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其中請
求給付薪資18,008元、預告工資38,000元、應休未休工資69,973
元、特休未休工資34,200元(合計160,181元),應徵裁判費1,7
7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435元(
計算式:2,320元-885元=1,4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