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諭廷
- 被告
- 劉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清空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即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