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陳明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聲 請 人 陳明邦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昀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