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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聲請人
陳明邦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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