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保任
- 原告陳明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聲 請 人 陳明邦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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