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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吳嘉昭

  • 原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7,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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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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