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就新臺幣(下同)7,687,497 元之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7,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