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告
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玉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被告
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麗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9 月至11月間,分別向伊購買豆粉、玉米,經與伊之負責人劉美玉洽商結果,兩造口頭達成附表所示品名、數量(下合稱系爭貨品)及價金,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1,295,735 元,被告已自行至訴外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載運系爭貨品中之豆粉,並委託訴外人大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至高碼頭載運系爭貨品中之玉米,故伊已依約交付系爭貨品予被告,雖兩造就系爭貨品之貨款未約定清償期,然伊曾由伊之會計即訴外人黃春梅於107 年11月7日將應收帳款明細及統一發票寄送被告請領款項,並於應收帳款明細表上載明玉米貨款為10天期,及被告應匯入伊所有設於合作金庫灣內分行帳號之記載,然被告並未付款,爰再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催討貨款之通知,並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5,735 元本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5,7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6 紙等影本為證,且有大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書及所附貨物送達單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會計劉美玉到庭證述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367 條、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積欠原告貨款1,295,735 元未為給付,業如上述,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10日起算之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5,735 元及自108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購買時間 │ 品名規格   │數量(公斤)│   金額     │
│號│          │            │            │(新臺幣)  │
├─┼─────┼──────┼──────┼──────┤
│1 │107.09.26 │豆粉散裝    │  22,950公斤│ 291,006元  │
├─┼─────┼──────┼──────┼──────┤
│2 │107.10.17 │豆粉散裝    │  17,550公斤│ 224,640元  │
├─┼─────┼──────┼──────┼──────┤
│3 │107.10.17 │脫殼豆粉散裝│   3,360公斤│  46,704元  │
├─┼─────┼──────┼──────┼──────┤
│4 │107.10.16 │美國玉米    │  21,482公斤│ 143,929元  │
│  │          │            │            │ -1,500元  │
├─┼─────┼──────┼──────┼──────┤
│5 │107.10.16 │美國玉米    │  21,500公斤│ 144,050元  │
│  │          │            │            │ -1,500元  │
├─┼─────┼──────┼──────┼──────┤
│6 │107.10.17 │美國玉米    │  21,600公斤│ 148,608元  │
├─┼─────┼──────┼──────┼──────┤
│7 │107.10.24 │美國玉米    │  21,237公斤│ 146,111元  │
├─┼─────┼──────┼──────┼──────┤
│8 │107.11.01 │美國玉米    │  21,646公斤│ 153,687元  │
├─┼─────┼──────┼──────┼──────┤
│  │          │            │  合   計   │1,295,735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