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振揚國際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鶯警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美香烘培工作坊即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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