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振揚國際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鶯警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美香烘培工作坊即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