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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晢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8 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30/43 之土地於106 年8 月7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開85地號土地於起訴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按該土地之權利範圍30/43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0,000 元(計算式:62,000×43×30/43 =1,860,000 )。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