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晢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8 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30/43 之土地於106 年8 月7 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開85地號土地於起訴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2,000元,按該土地之權利範圍30/43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0,000 元(計算式:62,000×43×30/43 =1,860,000 )。原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