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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與被告陳曉瑩、張耀文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526,699 元,又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526,6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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