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道歉啟事以長14.5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頭版報頭下各1 日,並於其公司官網首頁置頂連續刊登30日。」,核其上訴標的性質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