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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德精密材料(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道歉啟事以

長14.5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

報頭版報頭下各1 日,並於其公司官網首頁置頂連續刊登30日。

」,核其上訴標的性質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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