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金月、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承、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銘、九太營造有限公司、邱淳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 告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 被 告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複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 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經合議庭認無合議審理之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楊捷羽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