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金月、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承、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銘、九太營造有限公司、邱淳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陳金月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 告 象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銘 被 告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淳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請求建物扶正費用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