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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千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均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9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3,4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