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晴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274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